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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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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17: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引言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老标准)的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保护我国纺织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于2011年8月1日实施的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相比于老标准,无论是指标要求还测试方法,都有一些新的变化。条款规定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强,对纺织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引导纺织品生产销售企业注重产品质量,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新的标准,本文将新老标准作对比,详细介绍新增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并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解读。
2  新老标准的内容对比
4 D0 M! h& X6 A    新老标准的条款变更对照见表1。
4 G7 [9 e- ], P
表1  新老标准的对照
项目
新标准
老标准
更新内容
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 c4 M9 W8 |! T) d9 B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3 b5 ~  e* t) A, {  {* |0 v3 c
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
& M7 F7 o2 [3 |( p
产品分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d3 ^( r& x# i/ _
A、B和C类
  X- Z$ H5 |0 `. |. ~$ Z& G+ ^4 ^
直接以文字描述进行分类
% F6 e. t/ j8 b. e; N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年龄在36个月和身高在100 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8 m1 d( J4 X) @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 z# A# E8 y0 z) `" f( |$ y; l
适用身高从“80 cm及以下”改为“100 cm及以下”,年龄由“24个月”调整为“36个月”5 }4 }; n, ?- Z  w1 n% W( L
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
24种3 V" g! ^- ^* ]
23种! Y& J6 F, n4 ^8 Q
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g) ?1 u/ Y9 s  \
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
规定为≤20 mg/kg
1 n9 P+ [4 F0 b; ^, s- N0 ~
/' o* M/ }) m  W  c  k- B9 H7 \

9 }) G' M' R% m
B类产品的PH值
4.0~8.5
* e3 L) [+ O8 p- v7 N9 m/ r
4.0~7.5: L8 _! R! E. D9 ^$ P8 Q, n
将B类产品的PH值范围的上限调至8.5
  Y8 S8 t4 ~1 o7 u. {
染色牢度
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考核。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考核。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0 t/ |, l5 F# H# `8 w$ F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考核5 T5 i! B1 s, U5 `5 |7 o1 \5 S5 S

2 O+ Z: C2 L2 g
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13类
0 z: r/ b7 g: u, A  G! l* t7 n3 w
10类
; w% D9 M. |4 U' @
增加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三类含有纺织面料的产品$ v; g- J% P4 v4 W1 D$ k
取样说明

: {: {! }$ Y7 r% v& }9 @
8 ~" a9 }& l. {( s% h3 c/ [+ D
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的取样说明( d$ Z/ m& ~# X+ z$ l# X% y  V. V: |
小型组件
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4 b& _$ d% {' A$ a/ F2 t
备注中说明
3 P( S  d! t7 r8 x5 p( w4 f; _

9 C* B9 D% c8 f' S
3 分析与讨论- B( C0 R/ y9 ^$ x
3.1   适用范围
$ ~8 k( l+ L" u) g& w: x4 m5 ~    由表1可知,此次修订的最显著特征是明确指出新标准不仅适用于服用也适用于家用纺织产品。适用范围拓展并延伸至家用纺织品,表明该标准的影响力在逐渐扩大。为家用纺织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检测依据,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家用纺织产品市场。/ R' @6 _% i( O
3.2  产品分类和安全级别加以区分
) A' n" w1 R# Z4 ~/ q9 W, A    新标准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将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给出了三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
; Q6 K; y: `1 @( w% x1 G
    1)婴幼儿纺织产品:如尿布、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2)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等;
/ m% D- _: U" K$ h* s    3)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等。
( ^$ i  F# ?; h, I% p( f5 F    新标准中直接采用文字描述进行分类,可以使消费者更为直观的看到不同种类的描述,很好地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同时,避免混淆产品分类与技术类别的概念,允许低要求类别的产品达到并标注较高质量级别。
7 n& y4 e9 Q1 U2 o3 g& G% X    纺织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B和C类安全级别。考虑到产品分类与技术类别不是等同的概念,产品分类和安全级别没有完全对应的必要,所以将产品分类和安全技术级别分开,便于不同类别产品可以追求更高的安全技术类别,允许低要求类别的产品达到并标注较高质量级别。比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按照老标准只能标注为C类,实行新标准后,如果该产品可以达到B类指标考核要求,就可以标注B类安全技术级别。新标准的这一调整有助于促进生产企业在生产非直接接触皮肤、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方面提高安全技术要求,获得更好更高的质量水平,同时,有助于提高纺织品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 F9 e, D" s  B3 i3.3  婴幼儿纺织产品考核范围调整# L! X% a& l5 D2 w) ~
    由表1可知,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在婴幼儿服装方面。过去(老标准)一般两岁以下的婴幼儿服装执行的是A类产品标准,两岁以上的执行的是B类产品标准。新标准要求2~3岁的婴幼儿服装也得按A类产品标准生产,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的实际发育情况,借鉴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考虑到童装生产企业一般将3周岁以下的儿童产品划入“小童”的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有一大批原本只需满足B类要求的婴幼儿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必须满足A 类要求,企业要尽早、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加强质量控制。新标准的这一调整为保护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规范婴幼儿纺织产品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z8 Q$ N! w! s! c
3.4 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a: o8 W% ~; }9 i6 W6 Z) p+ ^, F
    由表1可知,新标准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并规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照GB/T 17592、GB/T 23344执行。一般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f% Z, w2 ~3 X) [9 ^
3.5  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7 p7 Y. H* V+ Y
    发达国家早就通过各种法令对纺织品中的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进行了规定。1997年,法国以官方公报的形式规定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1999年,德国公布《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六修正案中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2002年,欧盟官方发布指令2002/61/EC指令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瑞士在日用品法规(GebrV)中规定日用品的偶氮染料标准为:每千克该偶氮染料不得释放高于30 mg/kg的芳香胺(极限值)。2005年1月1日,瑞士等20国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 0ek0-Tex Standard 100—2005对可分解24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20㎎/㎏。) W$ L2 I9 k4 z! {) ^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标准和法令接轨,维护我国纺织产品的进出口秩序,并结合老标准实施以来的实际检测情况,新标准中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规定为≤20 mg/kg,通过限量值这个体现禁用要求的可操作性指标来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 b+ r+ h( }: Z3 [
3.6 pH值
, y: p3 T7 C! i. g6 J    由于纺织品服用原材料在织造、印染、整理过程中常采用一些酸性或碱性化学物质,制成服装穿着后残留物可能会对人体皮肤表面的微酸性状态有所改变,影响人体健康。因此,一些国家在纺织品和服装品质检测方面,增加了pH值的检测项目,主要是鉴定其与人体皮肤的适应度,能否起到阻菌、保洁和抑制过敏的作用。一般当纺织品和服装的pH值处于弱酸性和弱碱性之间,即可达到保护人体不受细菌侵害等良好效果。所以,新标准的考核指标中适当放宽了B类产品的pH范围。* `5 A/ ~# E: W& T; W5 a
    此外,因为纺织服装类产品在穿着前通过浸泡和漂洗,一般都能很好地改善服装pH值。毛巾类纺织产品在洗擦过程中,与皮肤接触时间较短,不可能完全改变皮肤自然环境,导致皮肤受到伤害。所以,在综合考虑了人体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环境,同时结合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等因素,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将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调整为4.0~8.5。
& |1 \1 d. x+ U, x. Y, `% m* F3.7  染色牢度
- o: m! m- e( g$ q; f    染色牢度主要是考核染料附着在纤维、织物之上的牢度。纺织染料及固色剂多为化学物质,尤其是织物经水湿水洗、光照、摩擦、汗渍和唾液浸润后,因染料脱落织物色泽发生变化。在衣物穿着过程中,若染料及固色剂未达标而大量脱落,转移到皮肤上会伤害人体或污染浅色衣服,影响消费者健康和美观。
' `: @0 Z. X/ L    本色及漂白产品是以本色原料织成的,未经漂染、印花加工的或是适当漂白处理后的产品,不存在掉色的现象,没有必要考核其染色牢度。传统手工着色产品主要是手工艺产品,如民族扎染、蜡染、手绘等,不考核其染色牢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工艺纺织品技术。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可以说,新标准更贴近消费者,结合实际,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资源浪费。+ W  |% ^7 B6 z. X; `5 c
    此外,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对其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能,尤其是安全卫生性能必然有着特定的要求。婴幼儿经常会无意识地将衣服等物咬在嘴里,若织物的耐唾液色牢度未达标,会导致孩子直接吞噬染色残留物而受到伤害,而婴幼儿以外的消费者不会出现类似的现象。所以,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 p, n7 w7 ~( G, b9 [3.8  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1 f# U( ^. |/ r) Q
    新标准中明确提出不属于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与GB 18401-2003相比,新增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三类含有纺织面料的产品不属于该标准范围。2 d8 }+ D. C- U6 f7 i4 h, X( p
    在GB15979中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定义,即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鉴于产品的形态多样,有些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很难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检测。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类产品种类繁多、而且材质不一,很少有材质全部是纺织材料的,且部分项目对某些产品并无实际考核意义,所以,在新标准中列为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2 N2 h- Z# `. W% M4 d* E8 x7 @. K
3.9  取样说明) V% R; K" x1 M: P8 p1 u$ o! P3 W
    新标准中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的取样说明。其中,染色牢度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对于甲醛、pH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验的取样,如果是有颜色图案的产品,有规律图案的按循环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图案循环很大的产品,按地、花面积的比例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独立图案的产品,其图案面积能满足一个试样时,图案单独取样;图案很小不足一个试样时,取样应包括该图案,不宜从多个样品上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图案较小处仅检测可分解芳香胺。对于多层及复合的产品,能手工分层的产品,分层取样,分别测定;不能手工分层的产品,整体取样。% Q9 B9 \9 [. w) L+ o. P: _
    对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因为花型图案多是染料着色的,所以花型与其检出有着必然的联系。由于取样方法不同,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不同,可能造成漏检或误判,因此,有必要明确取样方法。比如,如果一个样品的检出值接近标准要求,加大花型图案的量(染料多)就有可能造成数值超标。甲醛含量亦是如此。色牢度的评级判定是通过试验来判定花型图案的面料变色、沾色等的程度进行的,所以花型的大小和完整都影响着最终级别的判定。可见,新标准的规定对于色牢度、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检出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 R6 P0 Y' E
3.10  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6 H2 u* o& O. Z+ ~- a9 h  x
    在GB 18401-2010 中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对于这1%的界定可以按照如下的规则:一般的按部位取样,大多数成衣的下摆、袖口、口袋布、领子、腰贴大于1%。当样品不能满足全部项目检测时可按偶氮、甲醛、pH 值、色牢度等顺序取样。# ?8 H- o- m/ Z& x  O  Q  j: x
3.11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 a- X2 c# K! e0 L
表2  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对照
项目
GB 18401-2010
GB 18401-2003
A类
B类
C类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4.0~7.5
4.0~7.5
4.0~9.0
染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4
异味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禁用
禁用
( `: j& J9 V( k1 }7 |2 _
    由表2可知,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差异主要是新标准中B类产品的pH值范围。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依据国家标准GB18401-2003对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纺织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表明纺织产品pH值不合格率偏高,尤其是中低档产品不合格率竟达40%以上。而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我国出口纺织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来看,pH值也是造成产品不合格主要检验项目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纺织产品的出口信誉。所以,在结合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按照标准制定与技术发展同步的要求,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将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调整为4.0~8.5。8 W9 V: r9 K- g& Y0 {
4  对策和建议 2 ]- _; f  f9 q
    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和纺织行业现状,对与纺织品行业相关的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f1 f2 T. `& e: L4 H7 c0 F! r
    1)生产企业应加强重视,严格按照新标准操作,借鉴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产品质量。
/ I2 }+ U- Y0 H2 S% ~" M1 e    2)商场(经销商)应注重商品质量,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 c5 a( d, F2 {* g    3)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好质量关。
. H& _, Q  y' f2 s& A    4) 消费者提高绿色消费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_# r( L5 L7 P5 {
( 杨闯 中国纤检)
, M/ D1 R/ A1 j8 w& e& d3 L8 |; G3 i& \8 A$ V7 Y( L1 _/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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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9: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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