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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单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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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5 18: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耗管理

一、用语含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二、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原则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三、申报单耗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单耗质疑和磋商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五、单耗复核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隶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定结 果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的海关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六、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 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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