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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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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2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标准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本网下载地址:www.cuzhiwang.com/thread-444-1-1.html)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由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经修订、升级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下表是FZ/T01053-2007与GB/T29862-2013的主要差异,具体内容请阅读该标准。
FZ/T01053-2007附录B是ISO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译文),GB/T29862-2013取消了引用该标准,并同时更改为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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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差异
  
  
标准中条款号
  
  
FZ/T01053-2007
  
  
GB/T29862-2013
  
  
实施 日期
  
  
封面
  
  
2007年11月1日
  
  
2014年5月1日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GB/T4146  纺织品名词术语(化纤部分)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取消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修改GB/T  4146为GB/T4146.1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0
  
  
纤维含量标签上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纤维含量标签上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2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5.4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参照附录B,附录B为原标准中附录C的升级版。
  
  
5.5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丝光棉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7
  
  
充绒量一般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不需要标注绒子含量。
  
  
充绒量不一定要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可以标注绒子含量。2 ]0 }$ y7 N+ I/ `$ }( V
  纤维含量允差
  
  
纤维含量允差
  
  
7.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8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取消了"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为不符合性的规定。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附录A
  
  
未明确背提包
  
  
明确背提包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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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v8 w& f3 h6 S" p: V6 V1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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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2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m- L8 z& e' p1 R6 X4 Q* C/ o1 I/ |
3.5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9862-2013)
3.5.1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⑴ 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⑵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⑶ 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应采用GB/T 11951中规 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应使用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 宜采用简称。
⑷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批注。
⑸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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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20: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 C" e/ J* @9 W4 \
3.5.2 纤维含量的表示方法
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 “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 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 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 以任意排列。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表示;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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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20: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4 @1 @5 o8 a. A, J2 X+ p: q
3.5.3 纤维含量的允差
⑴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 “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的允差为0。(注:山羊 绒含量达95%及以上时,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纯羊 绒”或“全羊绒”)
⑵ 产品或产品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 “XX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⑶ 产品或产品某一部分中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填 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
⑷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小于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⑸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 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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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2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 R) k: `. A) I1 m9 e/ t
3.5.4 纤维含量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
纤维含量符合性的判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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