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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 原产地证的定义、种类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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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2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锦衣卫士 于 2015-5-15 21:33 编辑 + q  H& t4 P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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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证的定义
( f. c* b' g. P9 J( Y  L5 \原产地证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它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进口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是进口国政府实行进口管理和对不同国家产品征收差别关税时需要审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明文件。7 E# \- {( y8 m& D, u/ C$ f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即COCERTIFICATE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 ]; ^' d' F9 F: H0 `5 ^# u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简称原产地证)。1 Z" f& }8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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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5 21: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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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的种类
根据原产地规则的不同,原产地证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享受关税减免待遇,非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
根据用途不同,原产地证又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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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5 21: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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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简称《条例》),于20051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因此,原产地标准可分为完全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一)完全原产标准
完全原产标准是指通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手段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1.     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     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     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     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     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     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     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材料;
9.     由合法悬挂该国(地区)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物品;
10. 在合法悬挂该国(地区)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 从该国(地区)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 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某些微小加工或者处理,如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针对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而制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见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 ≥ 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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