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2 }& [. u$ d1 `3 B
三、流程 (一)提交原产地证签证申请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5.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6.合同、信用证、报关单、海关手册等其他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申请人允许,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进口方要求在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做声明的,对于完全原产的货物,申请人可在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备注声明;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货物,申请人必须申领原产地证后方可作原产地声明。 (二)审核、签发原产地证 1.审核 签证机构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前述文件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申请签证产品及申报员是否已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2)申请书的填制是否完整、正确; (3)证书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符合填制要求; (4)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必要时需到产品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调查。在判定原产地标准时,应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①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部件暂视为非原产原料。 ②原料、零部件出境后重新入境,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经过加工的,仍视为原产成分。 ③申请原产地证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标记。 2.签发 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即在原产地证第十二栏进行签字、盖章。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由签证机构存档。 (三)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 1.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2.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第五栏内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