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3 R& w4 ]; R. Z* v纺织品和服装吊牌和标签的内容和要求(GB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旧标准比较 文/赖明河 江华丽 罗永文 陈海宏 摘要 本文介绍了新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对新旧标准的差异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比较 2014年5月1日,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实施,代替并废止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在旧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以及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为规范国内市场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提供了明确依据。 1 新旧标准内容差异 1.1 产品范围 新标准取消了原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见表1。需注意的是出口转内销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也要遵守本规定。 1.2 术语和定义 新标准增加了术语“消费品”和“纺织品”的定义,并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其中术语“使用说明”和“耐久性标签”与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的定义3.3相一致。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更规范,有利于相关部门及企业的理解。 1.3 使用说明的内容 1.3.1 产品号型和规格 新标准细化了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从纱线、织物、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帽类、手套、袜子、围巾、毛巾)等一一举例规格的标注。与旧标准相比,有利于规范产品的使用说明。 1.3.2 产品质量等级 新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的标注要求。若产品上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抽查时应根据产品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如:合格品)对产品进行抽查并评判。若产品已标注出质量等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检时应根据标注出的具体等级要求进行抽检并评判。 1.3.3 产品使用期限 新标准取消了产品使用期限的标注要求。对于产品使用期限,大多数纺织和服装产品都不需标注。但对于那些具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功能性产品,则应标注使用期限,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质量纠纷,以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1.3.4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新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一定是合格产品,否则不能销售。因此,不管使用说明上是否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的产品都应该是质检合格的产品。 1.3.5 产品安全类别 新标准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应根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产品的安全类别进行标注(A类、B类、C类)。 1.4 使用说明的形式 除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外,新标准规定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一般是指集团定制防护服、酒店、医院定制的毛巾、床上用品及医护人员的工作服等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学生服、校服属于个人维护且市场零售,需要耐久性标签。 1.5 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新标准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即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本部分第5~第8章规定的,每1条所列内容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1项缺陷;缺少5.1~5.7条中的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一个严重缺陷,见表2。若产品属于委托检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应从严要求,为客户做好产品质量的把关服务,从而避免被检出不合格的风险;若产品属于监督抽查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可适当放宽尺度,重要项目不允许不合格,一般项目可以规定两项以上不符合,但应制定实施细则并备案。 2 新标准注意事项 2.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服装标志及号型规格实用手册》,“制造者”是指服装产品的法定拥有者,即能够独立依法承担该服装产品质量责任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服装生产加工或销售单位。因此,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注册的名称和详细的通信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只对进口产品(含港澳台)有要求。实际案例中,有某地质监部门以没标产地为名判标识不合格,只是个别现象,应属乱罚之列。 2.2 产品号型或规格 新标准的号型或规格标注要求应该是一个指导性的条款,选择产品的号型或者规格,首先一定要依据产品标准的规定,再结合新标准的指引去标注,两者并不冲突。服装产品常用号型规格标准有GB/T 1335.1~1335.3,相关号型规格标准有FZ/T 70012—2010《一次成型束身无缝内衣号型》,GB/T 2667—2008《衬衫规格》,GB/T 2668—2008《单服、套装规格》,GB/T 14304—2008《男女毛呢套装规格》等。 2.3 纤维成分及含量 产品应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皮革工业术语》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此外,由于具体产品有要求标准公定回潮率或净干含量,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标注应同时结合所选产品标准的要求。 2.4 维护方法 产品应按GB/T 8685《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维护说明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顺序排列) 2.5 使用和贮藏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说明贮藏方法。如羊毛羊绒服装,一般要注明防虫防蛀;涂层服装,一般不能曝晒。 2.6 使用说明的部位 产品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注意婴幼儿用的内衣类产品应缝在外侧),具体见表3。 3 结论 新标准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见附录A)、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附录B)、术语、产品安全类别、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取消了原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和附录B“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 新标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生产和销售,对我国服装贸易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纤检》杂志 + {! N4 ?: k+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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