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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14纺织消防安全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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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纺织消防安全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14.1 消防安全的监控组织
  14.1.1 企业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企业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1.2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
  14.1.2.1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2名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员。
  14.1.2.2 从业人员达3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队员。
  14.1.2.3 从业人员超过1500人的棉纺、毛纺、麻纺、化纤等企业,存放量达到1万t及以上的或者5万m2(30亩)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及以上其他企业应当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8名专职消防队员。
  14.1.2.4 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当不低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义务消防队员应当配合、协助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检查、宣传、值班和管理工作。
  14.1.2.5 配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应当达到编制要求。
  14.1.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资质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任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熟悉掌握业务和技能之后方可上岗。
  14.1.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性能、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施救的基本方法。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参加消防技能的训练,达到应知应会的考核标准。
  14.1.5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巡逻,对本企业、本岗位定时或者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话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违章行为和管理问题,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后不整改的,以及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
  14.1.6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做好本企业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和工具等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14.1.7 企业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在遇到火灾事故之后,要立即扑灭初期小火,及时报警,迅速保护和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切断火势蔓延扩展的路径,减少财产损失。
  14.1.8 在火灾事故之后,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4.2 明火作业的安全监控
  14.2.1 企业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生产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仓库、配电、电焊等重点要害部位,一律划定为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部位,一律禁止动用明火。
  14.2.2 在禁火区内,因检修、施工、试验以及正常动火、用火,必须办理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管理。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4.2.2.1 动用明火许可证应当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以及各级审批人的意见和签名。
  14.2.2.2 动用明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动火级别来确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1天(24h),三级动火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6天(144h)。
  14.2.2.3 动火分析应当在动火前30min内进行,超过30min应当重新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中断30min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动火分析。
  14.2.3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必须根据作业部位、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动火作业,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并明确其动火申请、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企业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分管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复查后,报企业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企业消防专职部门或者消防队终审批准。
  14.2.4 动火作业实行“双人制”操作,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经专业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未到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的不得作业。
  14.2.5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烧”的安全规定,特殊工种或部位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
  14.2.5.1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焊补作业人员应由经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取得合格资格的人员担任。
  14.2.5.2 气焊切割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置、泄漏、损坏。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放置的地点与明火点应在10m以上,并落实防火星、防暴晒、防腐蚀、防碰撞等措施。
  14.2.5.3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完整、完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安全回火装置配备到位;压力表、安全阀灵敏、有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焊接割炬应当规范、安全使用;红黑气管应正确、完整,无老化、裂痕、差错。
  14.2.5.4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设备、设施、装置的焊接、切割作业.必须采取拆迁、清洗、置换等有效措施之后才能进行,严防跑、冒、滴、 漏引发的突发事故。
  14.2.5.5 气焊切割作业中,遇到生产设备、设施、装置、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经审批许可之后,才能进行动火。
  14.2.5.6 高处动火应当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动火审批和操作。五级以上大风不得安排室外动火,已经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当停止操作。
  14.2.5.7 周围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未彻底清理完毕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时不得动火作业。
  14.2.5.8 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的地点,火线的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4.2.6 动火现场应当划出安全区域,与可燃物之间应当明确隔开,并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器材和工具。
  14.2.7 动火结束后,应当彻底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并切断动火作业使用的电源。
  14.3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和器材的配备使用
  14.3.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各生产作业场所、各工序、各部门防火的重点和性质,确定其危险等级,并根据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特点,配置消防灭火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14.3.2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14.3.3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保持一定的保护距离和措施,不要设置在潮湿、高温、腐蚀性强的地方,不要影响安全应急疏散。
  14.3.4 设置在室外露天的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严禁圈占、埋压、损坏和挪用,不准被其他物品和杂物堆堵。
  冬季时段,特别是寒冷地区,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14.3.5 科学、合理、有效配备灭火设备和器材。
  14.3.5.1 棉、麻、毛、丝及其制品,混纺、合成纤维制品等固体物质应当配置,选用清水、干粉、泡抹灭火器以及滑石粉、水桶等。
  清花、梳棉、梳毛、滤尘等地方应当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喉设备以及滑石粉、水桶等,火灾应急时选用雾状水施救,二氧化碳一类有气压的灭火器只能选用于设备内、棉箱内或者无散棉、散花、散毛、棉尘等地方的火灾。
  档案、资料、机房、电信、控制室等地方应当配置、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4 3 5 2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乙醚、丙酮等可燃液体,以及蜡、石蜡等可熔化固体物质应当配置、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
  醇、醚、醛、酮、有机酸和胺类物质应当配置、选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化纤、印染等存在酸类、碱类等液体的地方应当配置、选择消火栓和清水灭火器。
  遇湿易燃物质禁止使用水型灭火器施救。
  14.3.5.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可燃气体应当配置、选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或者配置、选用雾状水消防器材。
  14.3.5.4 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以及电器用具等应当配置、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禁止使用容易导电的清水、泡沫灭火器。
  14.3.5.5 灭火器无论是否开启使用过,都应当在达到规定年限后进行维修、检查或者更换、报废。通过定时安全检测、检验和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可靠。
  14.3.5.6 采用挂钩、托架的手提式一类灭火器材,其顶部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15m。
  14.3.6 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供水设备、设施应当完好、有效,设置在自动挡,应能保证在火警启动后5min内开始工作,即使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并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车间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5L/s。
  14.3.7 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准确、及时、有效、可靠,并定时进行自查、自检、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失效和误动作必须及时修复,确保万无一失。
  14.3.8 消防应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照明、指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有效。
  ——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交叉口、拐角处等部位的火灾事故照明或者应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5 lx,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
  设置在消防泵房等重点部位的火灾事故照明或者应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20 1x,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
  设置在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距离地面高度应为1~1.2m,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0.5Ix。
  14.4 危险化学品的监控管理
  14.4.1 纺织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使用、运输、储存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4.4.2 企业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定。
  14.4.3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纺织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的工艺、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和储存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部门,以及专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并且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以及相关的记录台账。
  14.4.4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消防全方位防控要求的通讯、监控、防灾、报警、灭火等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
  14.4.5 使用、贮存或者运输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燃点、闪点和爆炸极限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密闭隔绝,降温隔热;
  ——严禁烟火和跑、冒、滴、漏;
  ——避免摩擦碰撞;
  ——消除静电积聚和电火花;
  ——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14.4.6纺织工业企业在购置、贮存、使用或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涉及紧急情况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处置。
  14.4.7 危险化学品购置或者入库前,必须查看其是否具备有资质并经国家规定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和性能、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和国家禁用危险化学品包括染料不准进入企业使用。
  危险化学品应有“危险品”、“防火”、“防爆”、“有害”等标识和提供相关的警示图案,并做好数量、包装、标识、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等项目的验收。
  14.4.8 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的地方,如化纤工序中涉及联苯、二硫化碳,印染工序中使用液氨,以及部分纺织工业企业利用液氯进行水处理的部门,都必须重点防范,都必须配备:
  ——消防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和工具;
  ——消防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以及配套的服装、用具等;
  ——控制和防止灾情蔓延、扩散的措施,如可浸入泄漏氯气钢瓶的石灰水池,将管道泄漏物导置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等还原剂溶液中。
  14.4.9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运输、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14.4.10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4.4.11 购买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专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14.4.12 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营运证;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押运员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14.4.13严格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时进行消防巡视和安全检查,24h内时时有人管、有人防,切实落实防火灾、防爆炸、防高温、防泄漏、防腐蚀、防中毒等各个环节的措施,发现隐患和问题,马上报告和采取对应整改措施,把事故苗子消除在萌芽状态。3 k4 `( m4 Z; [& ]-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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