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 18.1 生产现场和环境安全管理 18.1.1 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或者占用疏散通道。 18.1.2 生产作业现场应当保持充足、柔和的光照,作业点的光照度应当有300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30lx,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270lx,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 18.1.3 作业场所划定堆物区域,按定置管理堆放,成行成线,并且清洁、卫生。 18.1.4 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做到“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18.1.5 厂区和车间通道应有明显的交通分道行驶的标志,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 ——行人通道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 ——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 ——电瓶车双向行驶通道应为3.0m; ——叉车或者汽车行驶通道应为3.5m。 18.2 安全标志的设置 18.2.1 企业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场所、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要求,设置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生产作用的安全标志。 18.2.1.1 设置禁止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禁止标志。 18.2.1.2 设置提醒从业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警告标志。 18.2.1.3 设置强制从业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指令标志。 18.2.1.4 设置向从业人员提供某种信息或者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的提示标志。 18.2.1.5 设置向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知识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规章、规程和制度等文字辅助标志。 18.2.2纺织工业企业内必须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部门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各种明显的、有效的和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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