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交通安全管理 19.1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9.1.1 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含厂内机动车辆),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车辆维修、保养、使用、检测等管理制度。 19.1.2 企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参加强制保险。 19.1.3 营运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件、证明等,符合营运标准。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许可证或资质证明,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19.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当包括车辆选型、新车接收、办理申照、技术立档、车况鉴定、运行使用、安全驾驶、保养修理、折旧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并建立车辆一车一档一卡。 19.1.5 建立安全运行记录台账:车辆事故记录、车辆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状况记录等。 19.1.6 定期开展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例行保养,严格执行各级维修保养和检验,保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车况、车貌、安全附件等完好、有效。 19.1.7 禁止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安全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或失效不准上道。 长途运输、载人车辆等必须在上道前进行严格的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19.1.8机动车辆载货、载人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并按规定变道,确保安全行驶。 19.1.9 机动车辆不得随便外借。 小轿车、面包车、大客车等非营运载人车辆不准擅自赴外省市进行旅游作业活动。 19.1.10 车辆报废、转移、更新、变更等应办妥相关手续,报有关部门备案。 19.2 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9.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有效的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行驶时应携带行驶证、通行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注意保管。 19.2.2 落实安全行车责任和考核。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和重点驾驶员帮教制度。 19.2.3 自觉服从交通信号装置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19.2.4 做好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季节性安全防范措施。坚持“一日三查”和防“四漏”,即出车前、行驶间、返回后的安全检查,防范漏油、水、电、气,保持良好的车况。 19.2.5 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单程行驶在300km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驾车须挂有实习车示意牌。 19.2.6 不得私自把机动车辆外借使用,或者交给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19.2.7 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且加强安全管理,聘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使用。 19.2.8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9.3 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9.3.1 铲车、电瓶车等企业内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都应当由资质部门认可、发牌、发证,方可在企业内行驶运行。禁止上道行驶。 19.3.2定期开展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保持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良好、有效。发现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停驶,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9.3.3 企业内机动车辆应当完善驾驶防范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后视镜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门架滑轮、链条、铲齿等均应完好、无裂纹、无变形。 19.3.4 载运货物时,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速、超载,不准装载超出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货物装载高度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在作业时的视线。严禁两车同时铲运一个物体。货物装运要稳妥、扎牢,防止运行时滚动或坠落伤人。 19.3.5 驾驶员在行驶途中,要注意行人。经过交叉通道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起步时,必须先让行人。转弯时,要缓慢匀速;倒车时,要开启指示灯,并注意后方动态。 19.3.6 在企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车速不得超过5km/h,进入车间、作业现场应当减慢速度。 19.3.7 各类铲车行驶时,要看清前、后、左、右、上、下情况和障碍物,以免碰撞。物件运行时,铲齿离地面约30cm~50cm。严禁在高压线下升高铲装作业。 19.3.8 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得载人。铲车升降时,严禁铲车下面或物件上面站人。严禁铲斗带人上下,或当脚手架使用。 19.3.9电瓶车应及时充电,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注电水时必须使用防护用品,注意硫酸侵溅人身。 19.3.10 车辆工作完毕后,应把铲斗放下落地,拉好手制动,关闭电门取下钥匙。 电瓶车应安装闸刀开关(包括电瓶铲车),停用时除关闭电门外还应拉掉闸刀。 19.4 从业人员交通安全管理 19.4.1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19.4.2 从业人员有责任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骑好车,乘好车,走好路。有义务接受企业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 19.4.3 经常自觉检查自己的非机动车,车闸、车铃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可靠。发现危及安全行驶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19.4.4 走路、骑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遵守变通标志指示。不闻红灯信号,不横穿马路,不急转、猛拐,不追逐、疾跑,不穿越禁区、护栏。经过道路交叉口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并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 19.4.5 非机动车进出企业大门时应当下车推行。 禁骑区或者作业场所内禁止骑非机动车。" K" Y; {& B) h! p5 R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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