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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3 租赁、承包经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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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4: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3 租赁、承包经营的管理
  23.1 一般要求
  23.1.1 企业应当落实对生产、产品、工程、施工和厂房,场所以及设备等外承包、外租赁经营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审批制度。
  23.1.2 企业在招标租赁前,应当查验承租、承包方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件、证书原件或者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将核准的证件、证书复印备案,定期核查。
  禁止将厂房、场所、设备等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承租、承包方或者个体经营者。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特种设备的危险操作等。
  23.1.3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与承租、承包方安全责任人签订有效、可靠、合法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当与承租、承包经济合同分别签订。
  23.1.4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承租、承包方应自觉服从出租、发包企业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自觉遵守出租、发包企业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等规章制度、审批制度;自觉接受出租、发包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并及时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23.1.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具体内容;出租、发包企业和承租、承包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落实或违法违章所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及其经济赔偿,包括由此而殃及出租、发包企业或周邻第三者的连带责任、经济赔偿等其他问题。
  23.1.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注明:租赁双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厂房、场所的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承租、承包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涉及的从业人员数量;承租、承包的期限和签约日期等。
  23.1.7 企业应当对外承包、外租赁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认真把关,做到一户一签,一户一档,合法有效。
 23.2 现场管理
  23.2.1 企业出租、发包的厂房、场所、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持有有效的相关证照。出租、发包时,应将其使用性质、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明确告知承租、承包方,并提出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建议。企业应当加强对承租、承包方加工、施工、经营等现场安全的监控管理。
  23.2.2 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承租、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为重点的防范宣传教育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开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承租、承包方拒不整改的,出租、发包企业应当书面上报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等具体部门。
  23.2.3 承租、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出租、发包方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等具体部门报告。
  23.2.4 承租、承包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国家、政府和行业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违法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的特种设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23.2.5 承租、承包方按照“低规要求”安全用电,电气装置、动力线路、临时电线、保护接地、接零装置、避雷装置、动力电气、绝缘用具、移动电具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完整、有效、可靠,严禁违章改变、擅自动用。若确实需要敷设、接拉电气线路,必须书面经过出租、发包企业的许可,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3.2.6 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涉及明火焊割、爆破操作、电气动力、起重吊装、登高作业、车辆运输等工程,承租、承包方必须事先将安排计划书面告知出租、发包企业,同时做好现场监护、人员教育、安全检查。
  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参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工程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封闭式操作,外围、通道之处必须悬挂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23.2.7 承租、承包方对厂房、场所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等规定。不得破坏、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动力电源、燃气管道、压力管道等。如确有需要改动建筑结构、动力电源、燃气管道、压力管道等,以及使用明火操作、特殊危险作业等,必须报告出租、发包企业,经出租、发包企业同意后方可施工操作。有些需要政府部门同意的,承租、承包方按照规定,会同出租、发包企业一起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操作。
  23.2.8 承租、承包方未经出租、发包企业许可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做“二房东”。通过许可转租、转包的,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生产、经营、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23.2.9 严禁承租、承包方在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从业人员的宿舍。严禁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与从业人员的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23.2.10 严禁堆堵、损坏、擅自挪用消防灭火、应急报警、疏散指示等设备、设施、装置、灯具和器材等,并定期做好检查、检测、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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