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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4 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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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4: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 事故调查和处理
  24.1 事故的抢救
  2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之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指导抢救排险,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4.1.2 在事故现场的抢险中,必须迅速疏散现场围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治疗受伤者。
  24.1.3 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标志,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4.2 事故的报告和统计
  24.2.1 企业发生或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灾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如实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4.2.2 发生因工死亡、火灾、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之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交通部门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事故的进展,随时上报。
  24.2.3 事故统计上报,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结合行业考核的方法。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之后,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等,并同时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4.2.4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质填写报表,统计、上报。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
  24.2.5 企业的事故统计报表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经济损失等。
  24.3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3.1 发生因工伤亡、火灾、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24.3.2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火灾等不同性质、不同结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企业不得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24.3.3 发生轻伤、重伤等事故,依法由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消防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4.3.4 发生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和教训;
  ——提出事故处理以及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落实;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4 事故的防范措施
  24.4.1 轻伤、重伤等事故,企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召开事故现场会议,总结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举一反三,堵漏建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4.4.2 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企业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事故的建议和措施,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依照规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4.4.3 事故调查处理遵守“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4.5 事故的责任追究
  24.5.1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依据,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4.5.2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戒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安全培训教育不正常,从业人员未落实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行业规定的危险工种作业人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无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投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源、重点口子监控措施不落实,无应急处置预案。特种设备、器具以及安全装置未经定期检测、检验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危险作业区域缺少安全防护、联锁、保险、信号、报警等装置。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擅自使用国家和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视而不见,整改不力,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六个必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吸取事故教训,重复发生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厂房、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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