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尘毒作业安全管理! t7 z8 Y7 h# N5 A7 s( t: w
15.1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4 o0 {' i; K5 ?* Z4 l1 H1 [
15.1.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接尘、接毒、接害劳动条件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企业自检和专业检测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和管理。
) I# A- d& y1 Q! D- a/ P* c- K0 h% R15.1.2 企业应当落实对接尘、接毒、接害人员的健康检查。# [$ N, z+ N$ J9 L( D# }. b
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1 T7 ~1 p- u v7 C! R) B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发现有禁忌症者,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调离该人员的工种,已确定不能从事原有工种者,应安排治疗和从第三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原工作岗位。
& c7 \) ~& [" d0 d* L15.1.3 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社会保障。
0 Q( m5 u3 ?/ p. g. T15.1.4 企业应当加强有毒有害工种的预防、体检工作,按照各地方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操作,并对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定期分析,改进生产作业方式,确保安全生产。
6 o, [& L, t8 x+ G# x3 V15.1.5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对体检或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出勤计算。对职业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随访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 s6 i; M9 \, h+ K/ {5 A( H. s8 J15.1.6 凡出现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应在诊断后14h内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现场调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继续发生,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7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登记。
; p) b! _ d# \3 i9 G15.1.7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并听取防尘、防毒改进工作的意见。 - ~# j; _5 H+ ?3 I5 j. |
15.2 作业现场安全控制 ' ?( J9 f; o$ m
15.2.1 企业应当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生产作业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采取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控制措施。 5 } r" l+ g1 H6 q8 c( {
15.2.2 生产现场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以无毒害代替有毒害,以新工艺代替旧工艺,以密闭装置防止散发、外逸以及跑、冒、滴、漏,以通风换气净化或稀释有害气体。
1 |. X7 S, H8 f$ v15.2.3 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三氯乙烯、二硫化碳、联苯、次氯酸钠、丙酮、硫化氢、苯胺、氯、氨、双氧水、雕白块、硫酸、盐酸、硝酸、铬酸、烧碱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和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都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所控制的范围,包括经呼吸道吸收以及经皮肤吸收的控制浓度。 F: U6 u3 q* ^3 O O7 q
15.2.4 采取通风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来降低空气中毒物浓度的作业点应远离人群密集处。
3 a4 K0 y: ]8 n1 ^* e8 W" C15.2.5 企业应当根据《有毒作业分级》定期测定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浓度,对超标的作业点,进行治理或者制定治理计划,安排实施。
z C: D5 l7 D" f2 V15.2.6 企业应当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和维修。 3 ?; r( I h. g
15.2.7 企业应当落实强制计量器具的安全使用和防范管理。 ( L* N7 P; t! `) m
15.2.8 企业应当加强个人防护,按标准为从业人员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将从业人员作业地点与生产设备隔离操作。 " D; P. ]4 ?. k7 z$ {9 [/ ?# ]: G5 y
15.3 噪声的控制 0 Q1 m8 R9 A A5 r! G; L
15.3.1 企业应当采取降控声源噪声措施降低噪声。改进机械设计,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的纺织机械设备和设施。空调除尘系统应采用高效低噪声风机,减少冲击力和振动。 0 E1 e8 N, z5 @6 u
15.3.2 企业应当采取降低传动系统噪声措施降低噪声。改进工艺和操作方法,提高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传动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R7 o$ T; E o6 B15.3.3 企业应当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改变噪声传播方向、传递路程或减弱噪声级;改变噪声,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减振(阻尼)、消声措旌。采用其他封闭、阻断、屏蔽等措施。从业人员采取佩戴消音、阻音防护措施,在接受点进行控制噪声的防护。 @: k- r9 b, v$ N
15.3.4 纺织生产车间或者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控制噪声排故。 % ]; l' _0 Z! g
15.3.4.1 清棉、梳棉、并条、粗纱、络筒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0 dB(A)以内。 / [% e8 i. r! y6 v! \! Q
15.3.4.2 精梳、细纱、倍捻、织布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5 dB(A)以内。
: K( K% _; S' {15.3.4.3 厂区周围环境有噪声,昼间应当控制在60dB(A)以内;夜间应当控制在50dB(A)以内。 - J# V5 p# f/ J2 e# ~
15.3.5 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 dB(A)。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的最高限值,但不得超过115dB(A)。 ( l# r( O0 T" M5 w
15.3.6 企业应制定噪声源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U# ~! `. m( @# _* {' I! o
15.3.7 企业在未达标前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整改达标,对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 {, F& d' N* C15.4 棉尘、粉尘的控制 ! x# R% ]& r# c- k. b5 T6 h9 `
15.4.1 企业作业场所内棉尘、粉尘的含量应当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要求。 ) I m9 @+ S2 m! ?1 a i
15.4.2 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棉尘、粉尘污染的设备应当采用局部密闭、整体密闭和密闭小室等不同密闭方式密闭尘源,使生产过程管道化、机械化、自动化。非标准设备应当配置密闭罩或者装设防尘装置。 + ^0 _" ~: I# V; T2 p9 M
15.4.3 密闭尘源的设备、装置应当符合便于操作,拆卸、检修,结构牢固、轻巧,配合严密与安全等原则。 , x6 w C2 @$ j! Z
15.4.4 企业应当应制定除尘、吸尘、滤尘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对滤尘设备、设施建立相应的滤尘作业指导书,对其设备、设施定期清扫、检查,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检查、检测各工序-各工种的棉尘含量。 ' D( ?: H0 e+ [' |
15.4.5 控制车间送、排风量,保持车间微正压,并定期清扫通风管道。
4 Z7 W' |) I* h/ e滤尘设备、设施应当消除正压,有效降低生产现场空气中棉尘、粉尘的含量。 4 C2 M. B' k& o$ {! _5 F
15.4.6 散发棉尘、粉尘的生产现场可采用湿式作业。产生的尘土、腐蚀物要有专人负责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 t2 A. M6 j# S/ \4 t9 _& M( |
15.4.7 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A及粉尘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B的控制值见表1。 % b2 ?9 i$ d9 X9 e
表1 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A及粉尘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B的控制值 ! j! y; t% g: O5 r2 I
15.4.8 纺部车间在磨皮辊时要确保皮辊粉末的有效回收,不得随意排放。
+ Y6 ?3 W% v$ G6 T15.4.9 在织布刷布和纺部磨针等带有粉尘排放工作时,应配置合适的除尘装置,以减少对外排放废气中的含尘量。 " z" C; B1 M A1 b1 e. N8 m6 S. ]
15.4.10 滤尘装置、设备、管道发生破损、透气膜损坏,造成尘源泄漏、污染时,应立即关闭滤尘风机,组织人员及时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棉尘、粉尘悬浮物废气的排放。 3 w. D! \8 I F; N" |
15.5 有毒有害物的安全处理 1 M. n$ w0 l& r4 b
15.5.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将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和净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Q; Y. g9 k1 M" s( B
15.5.2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物化处理,以及生产污水的水体和排放必须通过当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审核、许可和规定。 ) W5 T$ \3 K2 u0 I" _
污水的循环利用和综合治理必须防止二次污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 {" _7 M" I: s0 a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必要的处理方可排出。 ( T) ~& Q" E, G! u" `, f0 o+ U; d
15.5.3 处置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选择有资质的、经国家认可的回收单位。
! Z; x" c9 T0 j2 A% L, k0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收缴存放和处理工作。 w. e( A; N0 e# i+ d. x& h6 z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处置。 : Z% V% ~2 { z2 p, g
15.5.4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经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P. q/ _$ {+ S5 d A3 i15.5.5 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在充分利用后,集中倒人专门的容器内,集中储存和处置,严禁擅自处理。 ; {6 B! k; P8 c
15.5.6 在化验作业时残余的废弃硫酸、盐酸和使用后的皂液、残余的废弃硫酸、草酸等危险化学品应稀释排放,不得随意倾倒。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人浓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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