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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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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08: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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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印染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质量与管理、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有关企业陈诉和申辩。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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