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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综合]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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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21:39:35 |北京|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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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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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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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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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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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纺织类相关院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奖励在纺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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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施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纺织类院校相关职业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特点,推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纺织类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适应纺织行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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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为维护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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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管理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设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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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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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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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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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纺织服装类院校中与纺织、服装类人才培养有关的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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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供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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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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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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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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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以申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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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纺织服装人才培养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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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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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推广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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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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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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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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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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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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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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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原则上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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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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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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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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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过程中或者颁奖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获奖资格或者撤销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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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虚作假成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申报、获取教学成果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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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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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教学成果奖的,由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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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与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与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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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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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行业报刊及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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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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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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