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1.1 纺织专用设备安全管理 11.1.1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2 禁止从业人员戴手套在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禁止从业人员不戴专用防护用品在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禁止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11.1.3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电气必有绝缘。 11.1.4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等应当敷设规范、安装牢固、绝缘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有效。 11.1.5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配备完整、齐全、适用、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具等。 11.1.6 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墙式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11.1.7 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11.1.8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11.1.9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11.1.10 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11.2 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 棉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1 前纺工序的抓棉机、棉箱混棉机、成卷机、梳棉机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隔绝封闭,打手部位的检修门、观察窗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检修门、观察窗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操作开关按钮应有明显的中文“开、关”标识。 11.2.1.2 并条、粗纱、细纱、捻线、络筒、摇纱以及气流纺等棉纺专用生产设备的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救、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拦、防护盖等装置。 11.2.1.3 清花、梳棉、细纱等纺部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棉、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人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棉花、棉纱浸入水中。 11.2.1.4 络筒、整经、浆纱、穿筘等准备工序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5 浆纱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起重设备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1.6 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11.2.1.7 浆纱穿筘架照明灯具以及吸停经片器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11.2.1.8 织布、折布、整理、打包等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9 织布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保护装置,断经、换棱、轧梭自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2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2.1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包括:棉及棉与化纤混纺织物、丝绸、绢纺、毛、麻及其混纺织物等印染及整理专用机械设备(包括蒸漂、染丝、烘染、炼染、卷染、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复制等)。 11.2.2.2 轧车退浆、履带汽蒸机、绳状机、丝光机、开轧烘、机印机、各类网印机、卷染机、轧染机、热熔染色机、皂洗机、平洗机、防缩机、定型机、热风拉幅机、整理机等专用设备中的轧车、吸边器、剥边器、开幅器等进布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有效、可靠的防护挡板、网罩、栏杆、拦绳等防轧装置,防轧装置一般与轧辊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12.5mm,灯芯绒、粗纺面料等厚织物应当控制在15mm以内。 11.2.2.3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11.2.2.4 烧毛机、预烘机、培烘机、拉幅定型机(整理、丝光、定形、辊筒)、轧光机(电光、轧花)、蒸化机、蒸呢机和轧染预烘、圆网预烘以及烘箱、烘房,雕刻花筒涂蜡等以燃气、燃油为热燃源的设备,应当落实防火防爆管理和监控措施。 11.2.2.5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或者物化处理的处理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或者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 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贮存槽、池和污水处理等处的平台、栏杆及轧兰林应当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11.2.2.6 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11.2.2.7 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11.2.2.8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11.2.3 化纤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3.1 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者酯交换塔必须做到管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室内应当设置热感应报警装置或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配置适量的蒸汽灭火管。 11.2.3.2 转鼓、回转干燥机以及充填干燥机等专用设备的蒸汽加热系统、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电气安全联锁、联络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应当齐全、有效、清晰、可靠。 11.2.3.3短丝纺丝机等专用设备中,联苯箱体以及直(弯)管应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使用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当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有效,检测合格,安全使用;熔体过滤器的前后电接点压力表、熔体压力联锁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3.4 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必须密闭无泄漏,装设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二硫化碳管道、排毒风管、开关、法兰片等处应有接电静电装置,操作平台应当铺设木制地板或者橡胶地毯。黄化、五合工序使用的工具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严禁使用金属制成的工具。 11.2.3.5 严格落实二硫化碳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管理。发生意外险情必须迅速报警,做好自我应急保护措施。 11.2.3.6 二硫化碳贮罐必须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台应装设围栏。贮库池水应当定期更换,保持水质清洁。贮罐液位计量管玻璃应当符合耐压、清晰要求,保护装置齐全。计量桶应当安装超位报警装置,并有溢流管。 11.2.3.7 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考克、液面计等处应当严密无泄露,各法兰处装设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贮罐应有降温装置。 11.2.3.8 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送风、排风装置良好。 11.2.3.9 浆粕生产、蒸球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安全使用;杜绝跑、冒、滴、漏;操作平台栏杆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地面应当清洁防滑。 11.2.4 毛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4.1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精梳、复洗、洗呢、缩绒、煮呢、上浆、烘呢、蒸呢、洗毛、和毛、梳毛、洗麻、梳麻、染整、蒸呢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明确封隔,轧点的进口处应当安装防护挡板,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打手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 11.2.4.2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当灵敏有效,符合仪表及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有效,安全使用。 11.2.4.3 毛纺织(包括精纺、租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复洗、烧毛、烘呢、热定型等有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的措施以及清洁工作,热定型、烘呢机、通风管道中等毛尘油脂须定期铲除。 11.2.4.4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入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毛、麻半制品浸入水中。 11.2.4.5 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落实麻纺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爆炸、静电引爆、电气火花、机械摩擦、金属打击等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联锁、防护、保险、警报、信号等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可靠。 11.2.5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5.1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所有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机构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盖以及门钩锁闭装置。 11.2.5.2 丝绸的浸渍机、整丝机、浆丝机、并轴机、剑杆织机;绢纺织的开茧机锡林部位、联合清花机打手检查孔(观察孔)、滚筒盖板、双刺辊及三翼打手等部位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观察窗、打手等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醒目。 11.2.5.3 丝绸的整经机经轴处、浆丝机经轴处、轧水打卷机、碱减量处理机、台式筛网印花机、平圆网印花机、平幅振荡水洗机组、滚筒整理(烘燥)机、呢毯整理机、汽蒸预缩蒸呢机组、电热压光机;绢纺织的开茧机给棉罗拉、制条机和并条机紧压罗拉、喂入部位等绸布进入轧点处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挡板或者防轧电气联锁。 11.2.5.4 丝绸的浆丝机、进出绸布装置、悬挂式连续蒸化机全机进出绸布及平台处、热风拉幅定形机进出绸布处、电热压光机轧辊前后;绢纺织的开茧机等必须装设稳固、灵敏、有效、可靠的紧急停车装置或者刹车装置。 11.2.5.5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呢毯整理(定形)机、电蒸锅炉、绳状浸染(水洗)机、印花台板、圆筒蒸箱、悬挂式连续蒸化机、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绢纺织的煮炼机、浆纱机等外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5.6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溢流染色机、绞丝喷射染色机(包括卧式、立式及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高温高压卷染机)}绢纺织的烘燥机、浆纱机等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5.7 丝绸的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等视孔应当装设防爆玻璃;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等视孔应当装设耐温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圆桶蒸箱等玻璃液面显示管应当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11.2.5.8 丝绸的煮茧机观察窗工作照明、自动缫丝机电热丝、均匀检验室局部照明、无梭喷气平绒织机局部照明、溢流染色机照明、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缸内照明、连续平幅精练机照明、悬挂式连续蒸化机照明;绢纺织的烘燥机烘房照明、浆纱机烘房照明等都应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涂层机室照明应当采用防爆型灯具。 11.2.5.9 丝绸的抱平机和检尺器等机台的三线或者网线插座应当保护接地;印花台板(包括蒸汽、电热法)的台板电轨道与金属架之间绝缘、保护接地或者接零完好;电熨斗绝缘性能良好,定期安全检测,合格使用,插座有通(闭)电源指示信号。 11.2.5.10 丝绸的出绸装置、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等应当装设静电消除器,作用良好。 11.2.5.11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合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5.12 丝绸、绢纺织织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装置,断经、换梭、轧梭白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5.13 丝绸的热风拉幅定形机、高温焙烘机等燃气加热装置应装设自动点火及火焰检测器,气体燃烧应当具有安全防爆设施,排气装置与气体燃烧控制器之间应装有安全防护联锁装置,燃气管道无渗漏。 11.2.6 针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6.1 针织络筒机、菠萝锭、经编机、坯布丝光机、碱缩机、氯氧联漂流水线、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切领布机(直、横条)、钢带裁剪机、自动卷纬机、缝合机、直线式缝合机等传动、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6.2 棉毛机、大圆机、脱水机、平幅热定型机、圆筒热定型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的落布门、万向轴、防护门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11.2.6.3 台式筛网机印花机、平幅起绒机、钳式落料机、纱线丝光机、回转式袜子定型机等紧急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台车、棉毛机、大圆机、整经机、经编机、脱水机、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剪(翻)罗纹机、60型橡口罗纹机、单针筒织袜机、缝纫机、袜子清洗机等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11.2.6.4 氯氧联漂流水线酸碱溶液的盛器、管道无泄漏,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完整,警示标志明显。 亚漂流水线罐盖、罐体密封无泄漏,氯气在处理前的排放系统畅通无外泄,双氧水盛器及盖完整无损。 平幅热定型机同位素克重仪防护层必须完好,警示标志明显。 11.2.6.5 整经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起毛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6.6 超喂轧光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呢毯定型机、植绒洪燥机等电加热电热系统各连接点、轧辊接点、绝缘必须良好、有效,温控装置性能灵敏、可靠。 11.2.6.7 罗纹机工作灯、棉毛机工作灯、氯氧联漂流水线离工作地面2m以下的照明灯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11.2.6.8 起毛机储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m2,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喷淋灭火管,禁止使用无防护措施的电气装置。 11.2.7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7.1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包括巾被、装饰、色织、手帕等工艺技术的生产设备。 11.2.7.2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中,煮纱(布)锅、堆(起)纱(布)机、漂白机、绞纱洗纱机、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箱式溢流染色机、浆染联合机(纱、线)、剖幅机、烧毛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平洗机(皂洗机)、开幅机、绳状开幅机、烘烧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验布联合机等设备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平台必须安装安全防护栏杆。 11.2.7.3 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簇绒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浸轧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轧光机、防缩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轧辊进布(纱、线)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轧栏、绳及挡板等装置。 11.2.7.4 漂白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割绒机、簇绒机、抓剪联合机、印花机、卷染机(各种高温、低温卷染机)、丝光机、防缩机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及紧急制动装置。 11.2.7.5 煮纱(布)锅、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管道染纱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绞纱烘燥机、筒子烘燥机、蒸箱(筒)、经轴浆纱机、热定型锅(箱)、磨缄机(刷绒)、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印花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溢流管式染色机、丝光机、浸轧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热定形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7.6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酸洗机、丝光机等设备的输酸管、输碱管、容器、阀门、液压系统必须完好无泄漏,落实防范措施。 11.2.7.7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皂练机、绞纱酸洗机、绞纱上浆机、脱水机、往复(升降)式染色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经轴浆纱机、刷毛机、J型容布箱、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等设备的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必须采取安全电压或者具有防水、防潮性能。 穿筘架照明灯具及吸停经片器应当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点方机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7.8 绞纱皂练机、管道染纱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筒子烘燥机、热定型锅(箱)、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浸轧机、热定型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8 服装、鞋帽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8.1 卧式、移动裁断机(带式、立式裁布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裁滚条机、裁橡筋机、折布机、削边机(拉毛机)等专用设备的刀具、钢带必须牢固,非工作部分的刀具、钢带以及旋转部位必须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可靠,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合格有效。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导线应当采用胶皮线(橡胶护套线),长度不得超过5m。 —使用卧式裁断机(带式裁布机)等专用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金属防护手套。 ——磨钢带时,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1.2.8.2 大白扣冲压机、冲压式落料机(下落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脱水机、圆盘注塑机、造粒机、打浆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的旋转、冲压部位必须装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光电或者机械联锁装置,或者挡板式保护装置及紧急制停装置。 11.2.8.3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包缝机(三线、四线、五线)等缝纫专用生产设备和锁眼机(锁洞机)、钉钮扣机、套结机、开袋机、拷边机、锁边机、验布机、蒸汽合布机、弹子长丝络筒机、帽子压缝机、破碎机、捏合机等设备的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具有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8.4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台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应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8.5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卧式滚筒洗涤机、蒸汽滚筒洪干机、脱水机、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电箱体、打浆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织帽机、(针织圆机)电热烫帽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设施必须保护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工作照明等使用安全电压。 11.2.8.6 炼胶机(打胶机)使用有机溶剂打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电气设计规范。各类仪器、仪表及测温仪应当齐全、有效。 11.2.8.7 使用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措施。热定型、通风管道应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11.2.8.8 蒸汽滚筒洪干机、蒸汽熨烫定形机、蒸汽烘箱、蒸汽台布机、帽子整烫液压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8.9 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蒸道式蒸汽熨斗、蒸汽烘箱、蒸汽合布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电热烫帽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9 制线、织带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9.1 并纱机、捻线机、倍捻机、倒筒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秘光机、涤纶筒子倒角机、射频烘燥机、橡筋包线机、四针机(多针机)、水管涂塑机等设备的旋转、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可靠,车头箱应当装有联锁装置。 11.2.9.2 并纱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脱水机、水洗机、秘光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台布拉幅机、整经机、漂染和整烫机、商标切割机、商标印刷机、练胶机、滤胶机、双捻机等设备旋转、传动部位除有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外,还应具有可靠、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11.2.9.3 双滚筒蜡光机的滚筒、线球机的重锤、整经机的重锤、无梭织带机和有梭织带机的重锤、提花经编机的经轴托架、鞋带轧头机的重锤、墙纸机经轴滚筒等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防坠、防脱钩防护装置,旋转、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11.2.9.4往复式染色机传动齿轮啮合处、台布拉幅机的轧点、放丝机牵伸滚筒轧点等危险口子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轧点防护装置。 11.2.9.5 升降式染纱机、打包机、立式制线机等设备上下运动的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限位防护装置。 11.2.9.6 卧式煮练锅、高温高压筒子染色机、烘燥机(烘房、烘燥柜)、拖浆机、拌浆机、射频烘燥机、台布拉幅机、定形锅、漂染和整烫机、墙纸机、捏合机、硫化压机、滤胶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9.7 酸洗机的喷射式酸洗机按钮开关;拖浆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线球机、线板线机的自停装置;针织钩编机的断经自停装置;鞋带轧头机的刀头架电加热器等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烘燥机(烘房、烘燥柜)和提花经编机、切丝机的工作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潮灯具。 11.2.9.8 商标印刷机电气控制开关、锭带刮浆机电气开关、苯吸附装置电气控制箱等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和装置。 11.2.9.9 上胶机的机械旋转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进气阀、疏水器、测温仪应齐全、完整;上胶机的机房应密闭,门窗启闭应灵活,排气、通风装置应良好、可靠。落实预防尘、毒措施,配备可靠、应急的防毒面具。 11.2.10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0.1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包括纺织、印染、毛麻、丝绸、服装、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等纱、线、毛、布、绸、呢、毯采取烧毛加工工艺技术的设备。 11.2.10.2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建、构筑物的采光、照明、通风及相邻建、构筑物间的通道、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设计要求。 11.2.10.3 汽化气烧毛设备必须具有集动力排风装置、火焰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报警装置为一体的程序控制装置。在燃气输送的管道间设置断气电磁阀和防爆装置,预防燃气积聚,防范燃气燃爆,并且应当设置完整、显示灵敏、使用可靠、检测合格、安全有效。 11.2.10.4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用色标明确。 11.2.10.5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11.2.10.6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危险部位必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汽化器、热媒炉等停机、停气联锁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11.2.10.7 燃气设备、设施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装置、吹扫管、放散管、报警装置、降温排风装置、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设置完整、定期检测合格,且显示灵敏、使用可靠、应急方便、安全有效。排气孔应当朝向无人走动的区域。 11.2.10.8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防静电装置、避雷装置,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11.3 通用设备安全要求 11.3.1 采用冲床、锻压、压力机、剪板机、剪刀机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加工处理、剪切、冲压、装配金属、非金属板料和金属型材的冲压设备是通用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1.1 剪板机的压料器前、联合冲剪机的各个剪切位置、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以及其设备传动、旋转、切割部位等都应安装安全防护罩或者防护隔离栏。 11.3.1.2 剪切长度在2500mm以上的剪板机或者剪切工作台宽度在2500mm以上的板料折弯压力机,应当在每个立柱上安装紧急开关装置。 11.3.1.3 各种防护罩、隔离栏等安全装置必须紧固于压力机适当可靠的位置上,只有使用专用工具和在足够外力的作用下方可拆卸;不应与压力机滑块或其他运动部件出现夹紧点,两者之间至少保持25mm以上的间隙;它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便于检查和维修,选用透明材料制成。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当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金属网罩或者拉伸网片时,透明孔不应当采用菱形斜孔。 11.3.1.4 刀架在动作过程中,当手或者身体某一部分一旦接近危险界限时,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当手脱离操纵刀架的按钮或者操纵杆后,直到进入危险界限之前,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 11.3.1.5 各剪切工、冲压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正确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穿拖鞋、凉鞋或高跟鞋。 11.3.2 采用金属切削、车床、铣床、刨床、钻床、镗床、磨床、磨削(砂轮、铸造)及其相应辅助设备是机械加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切削、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2.1 金属加工机械的旋转、切削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其动作不依赖操作人员的意愿、行为,与机械加工循环联锁,不能自行打开,不能影响操作人员操作观察。 11.3.2.2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者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应当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当动力或者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 当机械附件的执行机构可能给操作人员造成危险时,机械的控制系统内应有能发光或者声响报警信号的装置、联锁装置。 11.3.2.3 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者转速超过20r/min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自动脱开。 11.3.2.4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尖角、毛刺等。 11.3.2.5 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当设置自身故障报警装置。 11.3.2.6 紧急停车装置应当保证瞬时动作及时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装置运动与制动器或者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紧急停车开关形状应当区别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应当保证操作人员易于接触,不发生危险。设备由紧急停车终止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运转。 11.3.2.7 设备控制装置应当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控制线路应当保证线路损坏后不发生危险,控制显示器应当准确、简单、可靠、有效,安装在操作人员最便于观察的位置,显示器应当与控制器调整方向以及运动部件运动方向相统一,危险信号的显示器应当在信号强度、形式、确切性、对比性等突出与其他信号,优先采用视、听双重显示器。 11.3.3 采用各种锯、例、凿及其相应辅助机械是木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锯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3.1 木工机械的旋转、锯割、刨削等危险部位采取的机械、光电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不能自行打开,不影响操作人员操作。 11.3.3.2木工机械的操作现场,必须健全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时、定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配备有效完好的灭火器材。 11.3.3.3 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禁烟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和违章吸烟。 11.3.3.4 木工机械的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得用手代替工具上机操作。 11.3.4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烧烤、蒸煮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工具是后勤以及食堂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轧点、搅拌、高温、触电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4.1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等机械设备的旋转部位、进料口的安全防护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灵敏有效。 11.3.4.2 食堂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的防范措施,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11.3.4.3 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地方卫生防疫部门体检要求,定期做好体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1.3.4.4 饭菜、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冷热分开、先后分开、成品和半成品分开,保持其新鲜、卫生,防止变质。作业现场应当明示“闲人莫入”,落实防范中毒措施。 11.3.4.5 电冰柜、电饼铛等电器设备、电气设施应当落实良好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11.3.4.6 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卫生,定期做好清洁消毒和环境大扫除工作,落实防油腻、跌滑、潮湿、触电等措施。 11.3.4.7 烹饪、蒸煮采用煤气、液化气等可燃气体或者燃油、蒸气作热能源的,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火源与能源之间必须分割分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上墙告示。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11.3.4.8 烹饪、蒸煮使用蒸汽蒸锅、蒸箱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当灵敏有效.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合格使用。其箱体、管体应当落实防烫措施,排气口应当朝向无人区域。 11.4 常用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11.4.1 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1.4.2 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由金属材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经常需要调整或者维护的旋转、打击、切割、冲压等危险运动部位、部件,必须优先采用机械和电气(光电)联锁保护装置,以确保万无一失。 11.4.3 当生产操作现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 11.4.3.1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指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35mm。 11.4.3.2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12mm。 11.4.3.3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掌(不含一掌指宽)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60mm。 11.4.3.4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足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防护装置的底部与地面,或者操作人员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当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0mm。 1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11.5 机械设备安全维护保养 11.5.1 在用机械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台账资料,做到一台一档,账、卡、物三相符。 11.5.2建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齐全、准确。 11.5.3 落实机械设备定期检验、检修、检测,并做好记录。 11.5.4 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齐全、完整、有效,井上墙告示。 11.6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11.6.1 企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11.6.2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1.6.2.1 企业应当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行检查,落实防高温、防火灾、防爆炸、防腐蚀、防触电、防意外事故等应急措施,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11.6.2.2 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装置、应急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性能可靠,制动灵敏,定期检测,合格有效,使用安全,应急便利。自动显示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计量装置应当齐全、完整、可靠、有效。 11.6.2.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并保存记录。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11.6.2.4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可、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11.6.2.5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向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11.6.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止运行,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 11.6.2.7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6.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1.6.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年度检验报告书”。 11.6.5特种设备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定岗考核,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和防止违章操作、违纪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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