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仓库安全管理 13.1 原成品仓库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13.1.1 企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仓库或堆场),应建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靠近水源的地方,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地方。同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13.1.2 仓库的房屋等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原料、成品储存库房、库区应根据其储存的规模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分隔应当完整、完好、有效。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13.1.3 库房占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1000m2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等。面积超过100m2以上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面积超过300m2以上的多层库房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楼梯。 13.1.4 库房或者露天堆场与锅炉房、烟囱、明火作业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m,与高压架空线间距不应小于15m。 13.1.5 库房室内的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库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m,小通道一般不小于1.5m。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13.1.6 库房内储存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货物堆放时,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垛与拄、垛与灯之间应按“五距”规定存放。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 ——垛与梁间距不小于0.3m,或者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1m~2m;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 ——垛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 13.1.7 露天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6m,4~6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小于15m,垛高应与避雷设施、机械设备等相适应。 13.1.8 库房内禁止拖拉机、柴油机车、汽车等燃油、燃气机动车辆进入。进入库区装卸的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套装尾气防火罩;以蓄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铲车等必须具有防止火星产生的安全装置。禁止在库房、库区停放或者修理机动车辆。 13.1.9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堆放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3.1.10 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搭建任何建筑物。 装卸作业所需搭建雨棚,应当经过消防监督部门的批准许可。装卸作业的雨棚区域内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13.1.11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m。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平面0.2m,其口径不得小于75cm2,以满足灭火排水需要。 13.1.12 棉纺织企业的原成品仓库按照《棉纺织企业安全工作要求》的具体要求执行。 13.2 机物料仓库的设置规定 13.2.1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机构料库房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要专人负责管理。 13.2.2 面积不超过100m2的库房可设置一扇房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13.2.3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2m宽的主通道。 13.2.4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物品堆放、垛与垛、垛与柱、垛与墙之间应当按照规定存放。 13.2.5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采取措施,扣放在安全区域观察36h,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应贴上标记,重点检查观察24h后方可解除警报。 13.2.6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回丝、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不准放在库房内,应定点存放。 13.2.7 拆箱、拆包下来的包装物应定点集中存放,定时清理。 13.2.8 堆放机物料时应轻放,防止振动、撞击、摩擦、倾倒。 13.3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13.3.1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许可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明确的要求执行; ——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设施,储存方式,并定期检测、检查;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防火、防爆的标准; ——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13.3.2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置在纺织工业企业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企业的边缘地区,与居民区、商店、河流、风景名胜区、公众聚集场所等保持安全距离。 13.3.3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人防地下工程不得用作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3.3.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做到账、物、卡三相符,按需领用、专人领用,按需进货、专人保管,并落实做好购、发、存台账记录。 13.3.5 剧毒品必须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门锁、双本台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3.3.7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降温和通风措施,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炎热高温季节,按规定上午9时至下午18时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和收、发,使用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入库。 储存闪点在小于28℃的液体以及氧气、乙炔等气瓶库必须做到通风散热、喷淋降温有效。 13.3.8 盛装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准敞口,不准用塑料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 开启危险化学品金属容器时,应当使用铜质扳手等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操作。搬运危险化学品的电瓶铲车、铲叉等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并防止振动、撞击、摩擦、倾倒。 13.3.9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不得敷设电气装置。必需设置电气装置的,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高压线或者其他架空线不得通过危险化学品库房屋顶。 13.3.10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24h内定时进行消防巡视和检查。进出人员登记把关,货物进出验收检查。严禁火种带入。 13.4 仓库电气防火管理 13.4.1 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4.2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不得在库房屋顶上通过。 道路照明应与库区、库房的照明线路分开独立设置。 库区内的动力线应设总闸,每个作业区域设分闸。设备的配置应与分闸的电气线路相匹配,不准超负荷运行。 13.4.3 库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设置临时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到规定期限必须及时拆除。 13.4.4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等设备应当使用安全备用电源或者专用线路。 库房内照明用电及其电气装置必须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敷设电源装置、线路或者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和高温照明灯具,不应使用行灯、日光灯照明。应当使用防爆型灯具或者选用60W以下配有灯罩的白炽灯具照明。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通道上方,不应在照明灯具下方堆放货物。 13.4.5 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设备。 13.4.6 电源开关或者电闸箱必须设置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13.4.7库房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13.4.8 库区、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每年至少进行2次绝缘检测,发现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用。 13.4.9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规范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查。 13.5 仓库装卸、储存管理 13.5.1 入库区站台的机车、轮船等必须严禁使用明火。物资装卸完毕应离开库区.不得停放或修理。 13.5.2 库区内使用的铲车叉子、吊车的吊钩和堆垛用的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摩擦和撞击出现火花。 13.5.3 装过危险物品的车、船未经清洗,不得装运原料或原成品。 13.5.4 装运原料或原成品进出库区的车辆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凡进库的车辆覆盖不严密的,仓库方可拒收或观察24h后再逐件验收。 13.5.5 凡接受过火种的原料、原成品,不应放在仓库内,要放在观察区域观察。 13.5.6 原料、成品、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必须打包另行存放,不得放在库外。 13.5.7 仓库内装卸、收、发货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仔细安全检查,经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能离开现场。库内新进的堆垛在24 h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13.5.8 库区通往车间的通道大门应严加管理,用后立即关闭上锁。进入库区人员都必须交出火种,并做好登记。- f) q) }# u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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